昆明工程勘察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昆明工程勘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17933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596639。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女,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公民身份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志强路167号同德广场A区2栋1202号,系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工程勘察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2号方舟大厦十八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19883。
法定代表人:彭军。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工程勘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工程勘察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工程勘察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