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工程勘察公司

**埊垣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工程勘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2民初1310号
原告:**埊垣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镇席子营141号5楼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PALLM6D。
法定代表人:吴维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昆明工程勘察公司,住所地**省昆明市滇池路2号方舟大厦十八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19883。
法定代表人:彭军。
原告**埊垣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工程勘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埊垣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以昆明工程勘察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埊垣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埊垣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6.00元,减半收取计1523.00元,由**埊垣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援朝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