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工程勘察公司

昆明工程勘察公司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922财保10号 申请人:昆明工程勘察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2号方舟大厦十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198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2月3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申请人昆明工程勘察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挖色支行账号为6231********内的存款400000元,并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使判决难以执行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向本院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挖色支行账号为6231********内的存款400000元。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昆明工程勘察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