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523民初686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陵县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昆明工程勘察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2号方舟大厦十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7198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云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环城西路59号内2幢附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MA6K846F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会泽县,现住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与被告昆明工程勘察公司、云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6元,减半收取计39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华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