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484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03民初484号
原告:***,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福建省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瑞景豪庭A2-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157855648F。
法定代表人:游炳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钱巧如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