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1234号-1
原告:福建省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瑞景豪庭A2-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157855648F。
法定代表人:游炳斌,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美年健康科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CH31U6X。
法定代表人:周功莘,职务董事长。
担保人:孙志芹,女,1979年4月出生,住青岛市城阳区。
担保人:黄祖刚,男,汉族,1983年1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美年健康科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立案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青岛美年健康科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孙志芹提供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延安××路××号××单元××户房屋(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3××1号)作为担保。现因上述担保财产在提供担保前与银行形成了抵押关系,银行提出异议,原告申请用担保人黄祖刚名下的位于城阳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房屋置换为本案的担保物。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解除担保人孙志芹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延安××路××号××单元××户房屋(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3××1号)一处的查封;
二、查封担保人黄祖刚名下的位于城阳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房屋一处。
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雯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由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