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辖终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奥凯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甘肃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奥凯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314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驳回天津市奥凯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案涉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且约定地点仅有一个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明确,故本案应由仲裁机构主管,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
天津市奥凯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合同虽约定仲裁条款,但在其约定的“工程所在地”并非仅有一个仲裁机构,且在案双方未进一步明确仲裁机构,故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因本案涉及的是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法院作为案涉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萱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解 童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玉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