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瀚洋(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奥凯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甘肃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祎成,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奥凯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雷
审判员 李 浩
审判员 闫 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