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鬼斧神工雕塑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新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91民初30861号
原告河南省鬼斧神工雕塑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郑州新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樱花街**帝苑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清平。
原告河南省鬼斧神工雕塑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新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鬼斧神工雕塑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工程质保金尾款27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雕塑制作及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第一条项目概况:中海天健湖中建贰号院项目,展示区园建绿化工程景墙及雕塑项目,项目地点高新区,发包人***、承包人河南省鬼斧神工雕塑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二条承包范围:承包方必须按照发包方确定的设计方案、保质保量完成整个雕塑项目的整体制作、安装、定位。制作内容:主入口特色景墙、入口处景墙及雕塑。制作要求及材料:1、特色景墙结构;2、入口景墙结构;3、雕塑玻璃钢材质,按照图纸施工(不含雕塑基础及景墙基础,不含玻璃制作及安装),第三条承包方式及结算方法:承包方按照本合同的标准,以包公包料、包税金。承接本项目的制作及安装。结算方法:双方按承包方际完成并通过发包方签证确认的工作量进行结算。第四条制作及安装的时间:本合同签订后,承包方根据发包方要求的时间安排进行雕塑制作及安装,总工期为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20日,共计工期21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方打款到账时间为准。合同总价款是55万元(包干),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发包方须向承包方支付雕塑预付款137500元作为定金,雕塑货到现场及景墙钢结构施工完毕喷漆前,发包方需支付工程总价款80%进度款,即302500元。雕塑安装完毕及景墙喷漆完工,发包方需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如逾期没有验收视为合格。经验收合格,7个工作日内付总价款95%,共计82500元;5%作为质保金27500元,质保满一年付清质保金尾款。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保密约定),责任方应按合同预算总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原告向被告新绿公司开具了总金额为44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新绿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原告转账137500元,于2018年6月22日向原告转账302500元,该工程与2018年6月20日前已经施工完毕。
以上案件事实由雕塑制作及安装合同、账户清单、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雕塑制作及安装合同》,完成了涉案雕塑工程的施工,但合同价款是被告新绿公司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抬头也是新绿公司,且二被告并未陈述其二人的关系,故下余的质保金尾款应当由二被告连带支付。根据合同约定,施工完毕验收后,质保期满一年支付质保金即27500元,施工完毕到开庭之日已满质保期限,故原告诉请二被告支付质保金275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州新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新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鬼斧神工雕塑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2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向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