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沙河市园林绿化维护中心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82民初2366号
原告:***,男,194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
原告:***,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
原告:*增亮,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市园林绿化维护中心,住所地沙河市建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5824018830865。
法定代表人:元士奇,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河市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沙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该市沙河市太行大街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82348027538P。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新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樱花街5号帝苑大厦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623205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天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增亮与被告沙河市园林绿化维护中心、沙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郑州新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增亮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增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