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要等与荥阳市高村乡高村村民委员会等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82民初396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要,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荥阳市高村乡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荥阳市。
负责人:高峰,该村委主任。
被告:荥阳市高村乡高村第三村民组,住所荥阳市。
负责人:***,该组组长。
被告:荥阳市高村乡高村第五村民组,住所荥阳市。
负责人:***,该组组长。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新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要与被告荥阳市高村乡高村村民委员会、荥阳市高村乡高村第三村民组、荥阳市高村乡高村第五村民组、郑州新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要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任丙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