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新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鬼斧神工雕塑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217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新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樱花街5号帝苑大厦6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鬼斧神工雕塑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71号11号综合楼1单元11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郑州新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鬼斧神工雕塑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0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08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新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