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14503号
原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万丰铁艺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东建材东环北部四排4号。
经营者***,经理。
委托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新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樱花街5号帝苑大厦601房。
法定代表人高清平,执行董事。
原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万丰铁艺商行与被告郑州新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预交本案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席雨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