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23执1322号之六
申请人:郑州新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樱花街5号帝苑大厦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6232056F。
法定代表人:高清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山、张安伟,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郑州新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23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新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代赔偿款30254.81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承担775元,由原告郑州新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1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1年6月15日、2021年7月13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25日等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3、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邮政银行卡、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卡、中国银行卡、农业银行卡进行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1日),如需续封,须于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4、经线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6、已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7、2021年11月1日与申请执行人郑州新绿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安伟进行了约谈,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及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223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石文方
审判员 孙军玲
审判员 王凯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