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702民初6795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5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12月22日出生。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佰卉林果花木农民专业合作社。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佰卉林果花木农民专业合作社、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龚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