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5民初5702号
原告:河南佳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5698741969G,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产业聚集区工业大道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17日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王咏,男,汉族,1967年9月25日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河南佳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河南佳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5151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合伙经营种子生意,于2012年多次从原告处以赊账方式购买种子,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根据原告提交被告**的身份证号码,调取了被告**的身份证信息。经原告辨认该身份证号码不是**本人,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佳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党 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