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5民初5700号
原告:河南佳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产业聚集区工业大道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河南佳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河南佳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佳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佳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0元,由原告河南佳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祁 臻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梅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