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5民初5699号
原告:河南佳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5698741969G,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产业聚集区工业大道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6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被告姨兄弟。
原告河南佳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河南佳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佳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佳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0.00元,由河南佳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党 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