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259号
原告:南京鸿坤电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翠云大道4幢120室。
法定代表人:尹加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敏、孙桂梅,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区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中圣街4号。
负责人:江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杰、邵才成,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路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嵩山路123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宋渊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郭琴,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宏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高新区嵩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卫忠,总经理。
原告南京鸿坤电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区分公司、南京路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宏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南京鸿坤电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鸿坤电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鸿坤电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南京鸿坤电信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维
人民陪审员 赵梅凤
人民陪审员 赵瑞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焦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