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天广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7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雨执字第0096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辉天广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夏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辉天广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二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安民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收入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伊长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魏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