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03民初4430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辉天广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中瑞大厦八座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048863。
法定代表人:夏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永保,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市城投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901515028。
法定代表人:阚乃天,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005532839441。
法定代表人:刘玉杰,该局局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辉天广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市城投国泰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皖1103民初4430号之二民事裁定,查封安徽星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号车1辆。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辉天广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徽星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号车1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辉天广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星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号车1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 超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曹宗秀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肖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