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天广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辉天广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城投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03民初4430号之二
申请人:***天广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中瑞大厦八座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048863。
法定代表人:夏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永保,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市城投国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901515028。
法定代表人:阚乃天,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005532839441。
法定代表人:刘玉杰,该局局长。
申请人***天广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市城投国泰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广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滁州市城投国泰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银行存款682962.81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李月耀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镇湖东新村14幢402室的房屋、安徽星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皖A×××××号车为申请人***天广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广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李月耀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镇湖东新村14幢402室的房屋1套,查封期限为3年;
二、查封安徽星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号车1辆,查封期限为2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 超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曹宗秀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