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天广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天广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环之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天广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中瑞大厦A座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048863。
法定代表人:夏天。
被执行人:合肥环之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开区繁华大道12227号中环城E3地块D座办公楼办6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6928090292。
法定代表人:余小明。
本院在执行***天广庆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环之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环之城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环之城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262.72元[其中支付货款214105元、逾期付款损失暂计27501.34元(以21410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1410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1年1月30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2510.38元(以21410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1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2月1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3833元、案件受理费231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 峻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仁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