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5139号
原告: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纬五路以南、规划经七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75544292G。
法定代表人:赵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9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104007047。
法定代表人:刘海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东营市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新区钟山路9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24944163047。
负责人:孙海深,局长。
第三人: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DKQ004F。
法定代表人:盖举福,董事长。
第三人:东营市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蒙山路13号1幢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693007265。
法定代表人:高连水,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营市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营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麒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3318元,减半收取665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广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薛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