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

东营东博电缆有限公司、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3930号
申请人:东营东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惠州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168731731P。
法定代表人:陈守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9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104007047。
法定代表人:刘海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利津汀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汀罗镇汀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MA3QT4UN4G。
法定代表人:马帅,负责人。
原告东营东博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利津汀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营东博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9628.5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东营东博电缆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营东博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3700××××1200账户中的存款159628.55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费1318.14元,由东营东博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