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

***与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鲁0521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高保海。
被执行人: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17)鲁0521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高保海与被执行人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220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保海与被执行人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审判员*保卫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