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鲁0502民初5674号
原告:东营区史口镇青梅家具销售中心,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2MA3N2xxxxx。
经营者:杨某某,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4********。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10400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市东营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东营区史口镇青梅家具销售中心与被告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东营区史口镇青梅家具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东营区史口镇青梅家具销售中心机械租赁费446631.04元,逾期付款利息30817.54元,共计477448.58元;2、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8月,东营区史口镇青梅家具销售中心、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向东营区史口镇青梅家具销售中心承租60型挖掘机、150型挖掘机和60型破碎锤,用于其承包的污水处理厂、标准化厂房、中医院改扩建、西格尔厂区以及史口文体中心等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双方约定租赁机械费按工时计费,60型挖掘机130元/小时·台,120型挖掘机170元/小时·台,60型破碎锤200元/小时·台。自2021年8月至2023年12月间,累计发生机械租赁费760785元,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东营区史口镇青梅家具销售中心314153.96元机械租赁费,尚余446631.04元拒不支付。东营区史口镇青梅家具销售中心多次催收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欠原告东营区史口镇青梅家具销售中心租赁费446581.04元,被告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向原告东营区史口镇青梅家具销售中心支付100000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剩余246581.04元于2026年2月16日前付清。如被告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原告东营区史口镇青梅家具销售中心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462元,减半收取计4231元,由被告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东营区史口镇青梅家具销售中心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