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恒昌顺建筑有限公司

晋中恒昌顺建筑有限公司与山西金紫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财保17号
申请人:晋中恒昌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路兴盛源小区5排11号。
法定代表人:付建军。
被申请人:山西金紫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太谷街127号。
法定代表人:张钰。
申请人晋中恒昌顺建筑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3154万元限额内查封被申请人山西金紫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晋(2018)晋中市不动产权第××号;晋(2017)晋中市不动产权第0008414号)。申请人晋中恒昌顺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晋中恒昌顺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西金紫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晋(2018)晋中市不动产权第××号;晋(2017)晋中市不动产权第0008414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晋中恒昌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李 青
审判员 郭富生
审判员 卢琳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贺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