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民初201号
原告:晋中恒昌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路兴盛源小区5排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金紫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太谷街12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晋中恒昌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金紫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晋中恒昌顺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中恒昌顺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愿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中恒昌顺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500元,减半收取计99750元,由晋中恒昌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