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吉成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吉成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市新哨镇招纳社区下司居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04执176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吉成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湖泉小区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傅迎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得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弥勒市新哨镇招纳社区下***小组。住所地:弥勒市新哨镇招纳社区下***小组。
负责人:乐建波,系该居民小组组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吉成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弥勒市新哨镇招纳社区下***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2020)云2504民初25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弥勒市新哨镇招纳社区下***小组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云南吉成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弥勒市新哨镇招纳社区下***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及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弥勒市新哨镇招纳社区下***小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7800.5元及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1202元,执行费1367元,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对被执行人弥勒市新哨镇招纳社区下***小组(负责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8日、9月21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弥勒市新哨镇招纳社区下***小组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等信息,该小组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8月5日,本院到弥勒市下***小组存款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弥勒市新哨镇招纳社区下***小组在该管理站有存款92074.53元,本院已依法扣划92000元。因弥勒市新哨镇招纳社区下***小组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还另有一案,且二案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均为同一人,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同意优先支付另案执行款,剩余款项扣除二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余下款项支付该案执行款,即本案分配到执行款22240.7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弥勒市新哨镇招纳社区下***小组负责人乐建波到院接受调查,该村小组主要收入来源于土地出租、流转或政府征收,该村小组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已全部用于修建村小组道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申请标的97800.5元及利息,执行到位22240.7元,案件受理费1202元、执行费1367元已交纳。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弥勒市新哨镇招纳社区下***小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弥勒市新哨镇招纳社区下***小组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弥勒市新哨镇招纳社区下***小组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尚红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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