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吉成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海德信建设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03民初10397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为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云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海德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鼓楼办事处豆腐厂和信花苑****。
法定代表人:*先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为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西段建宁街道办事处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东风韵文旅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红河州兴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为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上庆路以南、庆来路(福地天街一期)2-14。
法定代表人:段纯,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云南吉成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为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湖泉小区商住楼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红河东风韵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为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东风韵景区**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云南海德信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东风韵文旅康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吉成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东风韵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原被告正在和解为由要求延期15日判决。2022年2月14日,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各方已经签署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08元减半收取25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