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民申字第2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青峡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宁夏民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边兰香。
委托代理人:***,吴忠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天子塑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党银川。
再审申请人宁夏青峡实业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边兰香、被申请人宁夏天子塑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宁夏青峡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岳燕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