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天子塑编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文书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青执字第647-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高中文化,职工,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
被执行人:宁夏天子塑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青铜峡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青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青铜峡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宁夏天子塑编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青峡实业有限公司(2014)**终字第146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3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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