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780257594U,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区大全路**。
法定代表人:陆万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长征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38205X,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坪西南路****第**。
法定代表人:孙尧林,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长征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苏1182民初6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长征电器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2300000元的冻结和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荣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