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82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德顺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3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德顺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新民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2执1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宗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