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201民初2854号之一
原告:安顺市忠磊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青山村(野鸭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DNK9C5B。
法定代表人:吕学良,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邯郸市众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岭南路36号院5#楼一层临街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070825980D。
法定代表人:左尚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顺市忠磊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众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顺市忠磊石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顺市忠磊石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权,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市忠磊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计1334元,由原告安顺市忠磊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文 静
人民陪审员 戴贤敏
人民陪审员 祝启群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文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