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知民初1209号
原告:河南万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
法定代表人:董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军,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行,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格瑞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育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阳,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万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格瑞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万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万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万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河南万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龚 磊
审判员 薛永松
审判员 董小斐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亚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