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6525号
原告河南万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16号龙鼎创富中心3号楼10层41号。
法定代表人董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雪,该公司员工。
被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清化镇街道办事处鸿昌路与海华路交叉口东北角(维莱凯物流院内)。
法定代表人丁冰建。
原告河南万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万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