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121民初1374号
原告: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千禧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孙福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平,土默特**白庙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土默特*****镇南此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土,住所地土默特*****镇南此老村v>
法定代表人:张小计,村委会主任。
原告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土默特*****镇南此老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于2020年7月2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平,被告土默特*****镇南此老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小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4501558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225077.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土默特*****镇南此老村民委员会在2017年多次开会决定做节水灌溉工程,公开公示并招标。2018年8月24日原告以5720045元中标该工程。2018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节水管道及低压地埋线,管道为直径160(PVC-UO.8Mpa)共计36014米,单价148元,低压地埋线10712米,单价19.5元;工期为190天,合同约定如有一方违约承担工程总价款5%的违约金。工程竣工经双方验收后,原告及时把工程移交给了被告。但是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也没有用土地抵押抵付工程款,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被告土默特*****镇南此老村民委员会辩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合同中约定如果给不了工程款,用土地抵押,现在我们愿意以土地作为抵押。
本院经审理查明,土默特*****镇南此老村民委员会在2017年多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做节水灌溉工程,经公示并招标,2018年8月24日,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5720045元中标该工程。2018年9月5日,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土默特*****镇南此老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节水管道及低压地埋线,管道为直径160(PVC-UO.8Mpa)共计36014米,单价148元,低压地埋线10712米,单价19.5元。工期为190天。合同约定如有一方违约承担工程总价款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约组织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把工程移交给了土默特*****镇南此老村民委员会。现土默特*****镇南此老村民委员会已经使用了该工程。
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书、会议记录、公示、移交协议书、审核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土默特*****镇南此老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施工合同书》真实有效,原告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土默特*****镇南此老村民委员会已经接收使用了上述工程,被告土默特*****镇南此老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给付违约金的责任。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501558元及承担违约金225077.9元,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土默特*****镇南此老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4501558元,并支付违约金225077.9元。
案件受理费44614元,减半收取22307元,由被告土默特*****镇南此老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应于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
审判员 王 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美莉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