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1386号
申请人:***,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申请人: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博野县**小区10号楼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7398820796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3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财保8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30000元。
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肃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武垣信用社2861××××4384_1账户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止)。
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386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