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82执保114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辽宁省建平县人,住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申请保全人***以登记在**名下的吉E732**号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野支行,账户为130501110510********-0001-1内的存款13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