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82执保115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现住址集安市。
被保全人: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控被保全人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野支行;账号130501110510********-0001-1),保全金额为100,54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请求网络查控被申请人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内存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被保全人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野支行;账号:130501110510********-0001-1),保全金额100,54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