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82执保108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辽宁省瓦房店人,住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团结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被保全人: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739882079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控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1312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同意在331312元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河北硕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131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