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星域控制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上诉人**控制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67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主要营业地在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在此,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证据材料,上诉人注册地在***外高桥保税区日京路35号凯兴大楼,该址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励朝阳
审判员俞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