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财保71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丹阳市大尧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司徒镇张寺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陶津。
被申请人:江苏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吕城镇蔡塔村滨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邬玉辉。
江苏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向镇江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丹阳市大尧光学眼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镇江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提交本院,请本院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苏11财保6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丹阳市大尧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该公司提供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营业部账号为49×××42的存款760000元,解除对该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及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经审查丹阳市大尧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丹阳市大尧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银行存款760000元(银行账号49×××42);
二、上述款项足额冻结后,解除依据(2020)苏11财保61号财产保全裁定对丹阳市大尧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其他账户、财产的保全措施(冻结或查封、扣押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程 刚
审判员 陈 静
审判员 朱云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晁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