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执199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95642941D。
法定代表人:邬玉辉。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2020)苏1181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标的为92834元。
经查,2021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江苏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立案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21年4月22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及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7月15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本院依法作出拘留、罚款决定,对被执行人拟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但由于时处疫情期间,故未能实施。
2021年7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苏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执行线索通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申报债权告知书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81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刘蔚彤
审 判 员 马俊辉
审 判 员 沙军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贺雯雯
书 记 员 朱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