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6)皖1623执保48号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元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利辛县鼎立置业有限公司(企业代码05446507-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审判长 刘学然
审判员 胡 喆
审判员 刘廷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