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桂溪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4208号
原告:***,女,192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男,195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晋兆菊,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李文兰,女,199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李文浩,男,200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颖,四川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全,四川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桂溪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仁路222号1幢2单元5楼45号。
法定代表人:田海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支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西路二段25号。
负责人:李永志,总经理。
原告***、***、晋兆菊、李文兰、李文浩与被告成都桂溪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晋兆菊、李文兰、李文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晋兆菊、李文兰、李文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路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胥家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