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江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河南省江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凤泉区文物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江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凤泉区文物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5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704民初407号
原告河南省江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翟国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万学、付宇辕(实习),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凤泉区文物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江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凤泉区文物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江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江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江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00元,减半收取16450元,由原告河南省江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