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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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0715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文艺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昊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高***与文源路交界西北角**·御湖湾7、8栋806-210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3年5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系被告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南昊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还预付的劳务酬金50万元并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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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湖南昊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由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原、被告签订的《国防科大工程项目不可撤销的受益分配协议》第九条约定本案管辖法院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但是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长沙市望城区,原告所在地为湖南省涟源市,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均位于长沙开福区,天心区法院与案涉争议相关的地点并无任何实际联系,其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长沙市望城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告湖南昊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登记成立,住所地为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高***与文源路交界西北角**·御湖湾7、8栋806-21002室。原、被告双方与2021年4月签订《国防科大工程项目不可撤销的受益分配协议》,该协议第九条约定,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时,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根据目前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与案涉争议相关的地点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均无任何实际联系。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是因合同纠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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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既不是合同履行地法院,也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与案涉争议相关的地点并无任何实际联系,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南昊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邹 舟
代理书记员 龙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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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